用25家个体户实施变票操作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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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一稽罚[2022]23号
案件名称 泰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存在下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检查情况:你单位实际经营人王***利用三户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在对外开具发票时,将发票联“销售方”栏的信息改成了你单位的信息,其余内容包括开票日期、金额、税额等不变,存在非法变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发票数量多,金额大,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变造、出售变造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意见的批复》(公经[2005]89号)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将上述三户个体工商户涉嫌变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案件移送泰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处理,泰兴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立案。
在对上述三户个体工商户案件的调查中,泰兴市税务局实地调查了相关的7家医疗机构,还发现你单位实际经营人王***使用13户个体工商户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你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我局将这13户个体工商户一并移送公安处理。这13户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5月底6月初注销登记。
公安检查情况:泰兴市公安局对相关的11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补充调查,又取得了你单位实际经营人王***使用另外9户个体工商户领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你单位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的证据。移送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已经司法部门侦查终结。2020年6月12日泰兴市公安局向我局反馈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王***《不起诉决定书》(泰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情况:王***以25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至泰兴市税务局领取发票,在其位于泰兴市***的家中使用税控盘在电脑上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具发票。王***先将发票联中的“销售方”一栏用白纸挡住,然后将发票联取出,再用事先在电脑上排版好的模板重新打印发票联中空白的“销售方”一栏,将“销售方” 一栏中重新打印“泰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称、开户银行等相关信息,并在发票联上加盖“泰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将发票打印好后,王***以发票面额6.5-7%的价格出售。经查证,被起诉人王***涉案的发票共计355张,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7039477.55元。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王***退出的违法所得1782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纳税人名称 泰兴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566385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6566385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邓***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3-17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3-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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